(一)一次競價方式
1、在集中報價期間只有一個競購人且符合報價要求的,直接確定為競得人;
2、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購人且符合報價要求的,報價高的確定為競得人;
3、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購人報價相同且符合報價要求的,由報價相同的競購人作為共同競得人,協(xié)商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guī)模)。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競得人按照報名申購指標比例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guī)模)。
(二)多次競價方式
允許競購人多次報價,以最終報價為依據(jù)確定指標競得人。對于當期掛牌指標設定交易最高限價的,如競購人報價達到最高限價的,由所有競購人再次以最高限價作為上限,提交報價,并以此價格高低順序逐一確定競得指標規(guī)模。
1、在集中報價期間只有一個競購人,直接確定為競得人;
2、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競購人報價的,報價高的確定為競得人;
3、在集中報價期間有兩個及以上報價均滿足要求且報價相同的競購人,由報價相同的競購人作為共同競得人,協(xié)商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guī)模)。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競得人按照報名申購指標比例分配剩余的掛牌指標(不得超出當期掛牌指標交易最高競購規(guī)模)。
第十五條 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未競得人在掛牌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平臺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xù)。
第十六條 確定競得人后,交易平臺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交易結果有異議,均可向交易平臺以書面形式提出,交易平臺應立即展開調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公布調查結果。經(jīng)過調查,異議被排除的,交易結果有效;發(fā)現(xiàn)交易過程有違法、違規(guī)等情況的,由交易平臺宣布交易無效并將調查結果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交易平臺通知提供人、競得人,共同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合同,其中交易平臺為合同見證人。指標提供人需對補充耕地指標對應的土地整治項目后續(xù)管護負責,保證指標真實、有效。
第十八條 競得人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之后,由交易平臺向指標競得人核發(fā)《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
第十九條 競得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交易平臺宣布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重要事實騙取交易資格的;
(二)互相串通、惡意操縱交易的;
(三)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指標交易價款的;
(四)違反掛牌出讓公告有關約定的。
第二十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結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雙方必須予以認可,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拒簽合同。報價成交后,提供人或競得人無故拒簽的,列入不良信譽記錄名單,予以公告,兩年內限制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競得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一條 交易平臺根據(jù)當期成交的總成交價款與補充耕地指標總規(guī)模,測算當期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平均價格,并按照指標供應數(shù)量,確定指標提供人獲得的成交價款。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設立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專戶,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款需在核發(fā)《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撥付指標提供人在區(qū)國土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 交易平臺應當將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歸檔材料包括:
(一)提供人、競購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二)與指標交易活動相關的公告、公示等提示性文件;
(三)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競購申請書、競購資格審查表、競購報價單、交易結果公示、交易合同、交易價款足額到賬告知單、補充耕地指標通知書等各類文書。
第二十四條 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款由區(qū)國土部門負責管理,建立專戶、?顚S,優(yōu)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
第二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將根據(jù)各區(qū)年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完成情況,從用地計劃分配、年底考核評比等方面建立獎懲機制,并根據(jù)需要適時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對考核優(yōu)秀的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區(qū)依據(jù)《南京市土地指標交易配置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結合轄區(qū)實際,制訂區(qū)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